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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5785号

杜磊与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5785号原告杜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24-12。法定代表人汪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福利,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磊与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和天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磊、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福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福利(五险+交通补助)。2015年10月15日,公司财务总监龙建军(平时称其龙悦心)、人事部宋丽召集原告等七人开会,要求原告调岗至业务岗,做招商工作,同时还需完成本职工作,工资结构也会有所变化,收入与招商绩效挂钩。原告以需要考虑为由未在被告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签字。2015年10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再次召集原告等七人开会协商调岗事宜,原告等七人明确表示拒绝,被告称若不同意就放假,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放假期间无工资,回去等通知。2015年10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当日即前往被告处上班。被告未发放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原告返岗后仍担任客服主管的职务,同时也担任部分招商引资的工作。2016年1月16日,被告通知员工周末加班,原告口头向汪总请假获批准。2016年1月17日,星期六,被告通知员工周末均需加班,直至春节,同时通知原告调岗。2016年1月19日,星期一,被告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宣布周末加班的无需调岗,未加班的一律调岗,调岗后无底薪,工资以商户交纳的保证金为准。原告拒绝调岗,被告称若拒绝调岗就离职,如不办理离职就拒绝发放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工资,原告为领取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工资只得签订自愿离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发放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工资。原告实际工作至2016年1月19日,原告的离职非自愿,是被迫签订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9日解除,解除原因系被告违法解除。2016年1月21日,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294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茶和天下公司辩称,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福利(五险+交通补助)。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未上班,被告并未通知过原告放假,故被告未发放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的工资。2016年1月19日,原告自愿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无原告所述的强迫调岗的事实。2015年10月份,被告确实有过为劳动者调岗的意向,但未形成决议,也没有付诸实施。被告未发放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系因原告未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原告自愿申请离职引起,故被告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服部主管,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福利(五险+交通补助)。后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茶和天下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工资2942.5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该委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该裁决书对茶和天下网络公司为终局裁决,茶和天下网络公司并未申请撤销该裁决。诉讼中,原告主张存在转岗并安排原告放假的事实,并向本院提交录音证据,其中2015年10月13日第一段录音证据涵盖以下内容:“龙悦心(财务总监,即龙建国):‘汪总让宋丽(人事经理)统一做个绩效考核,对营运部这块,运营招商,就是对运营和招商两块,业务运营绩效考核方案……目前公司确实是资金很紧张,我们部门的工资表现在做完了,但汪总工资表没有签字,什么时候筹到钱,什么时候发工资……针对你们运营招商部的这块,有八个人吧,对运营就属于一个大运营部了,具体的内容和绩效条款让宋丽给大家念一下,念了以后大家没什么意见,就在这个表上签个字’。宋丽:‘运营招商部绩效考核方案,一,1、目的,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4、一是每个人每月要求发展60个买家会员,在完成发展59个买家会员的基础上,每人多发展一个买家会员奖励100元,少发展一个扣工资100元……实施期限是本考核安排至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协调修改或调整,应公司总经理的要求……’。龙悦心:‘……我也讲了现在汪总就采取这种对策,什么时候筹到钱,什么时候发工资,筹到多少就会发多少,不是说日子一到就把全员的工资都发到……说实在的,你签也好不签也好,大体就是这么个情况,说实在的你天天在这边上班,拖你两三个月,没钱就是没钱发你工资……’你们要都不签字的话那就让宋丽下午跟汪总说一下,汪总上午跟韦祖泽去手机验收去’。杜磊:‘……我是肯定签不了这个字的……’。龙悦心:‘那你记一下,就是说他们都愿意做本职工作,现在是因为大家签的劳动合同的岗位都是固定的,然后别的工作业务没有做起来,本职工作量不大的情况下,也愿意做别的工作,这个考核大家不愿意签字,就是这个意思’。大家:‘对’……”2015年10月13日第二段录音证据涵盖以下内容:“汪勇:‘……就这点事,说到家了,大家觉得这点事做不到,做不到的话,那公司现在就是这个状况,要不大家就先放放假,等觉得公司有钱了,再通知你们过来……’龙悦心:‘今天上午呢,下午汪总出去办事去了,下午回来,我和宋丽把大家的意思和汪总反应了一下,汪总的决心还挺坚决的,坚决按着绩效来走,大家没签字呢,工作肯定会跟汪总汇报,汪总刚刚讲也就是两种方法,一个就是大家签字按着这个走,大家继续在这做业务,要不可能就从明天开始起就让大家放假,反正汪总意思也就是说也不耽误大家的前程,然后现在确实也没钱了,也养不起闲人,反正也就是这个意思,反正我们这边也是,我这边有事就过来没事我就休假,我现在休假我也一分钱不拿,我休一天就一分钱也不拿。’陈静:‘我们这边放假什么意思,是按百分之多少给工资。’龙悦心:‘没有,就是没有工资,放假。’陈静:‘那就是开除是吧。’龙悦心:‘也不是开除,那现在就是因为大家没有活干,公司你在这九月份工资都发不出来了,就是没有钱发。’杜磊:‘就是说没有工资,然后就放假了,等什么时候公司的通知再来上班,是这意思么。’龙悦心:‘对,公司如果说业务能够做起来,大家也愿意一块做业务,然后呢,因为公司就是个创业公司,业务成型了的公司可能不一样,因为没有钱,就发不出工资,在这耗着也是照样没有钱。汪总跟我说过了,如果这个公司业务再不做起来,那这个公司也只能宣布破产了,该努力的都努力了。’汪总:‘真是这样,要是这招做不起来,我就不准备干了,直接给这个公司破产解散了,就不干了’。”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并向本院提交录音证据,其中2016年1月14日第一段录音证据涵盖以下内容:“……汪勇:‘如果完不成自己的绩效,可以申请辞职,工资这块辞职,就想办法发。’杜磊:‘汪总的意思是现在公司的模式改了,所以部门职位的人员都以代理为主要考核绩效是吗?’汪勇:‘对。’杜磊:‘如果做不了的话,工资肯定发不出来。如果这种模式大家觉得做不了,可以申请离职。’汪勇:‘对。’”2016年1月19日第二段录音证据涵盖以下内容:“……汪勇:‘……这个没事,你们也可以有权起诉公司不就行了吗,对不对?’杜磊:‘……现在已经是1月20号了马上,然后12月份的工资还是没发……’汪勇:‘我跟你说星期六、星期天不来的就是这样。’操佳:‘您的意思就是说没卖出货,基本工资没有,北京低保工资也没有,什么都没有。’汪勇:‘对。’……汪勇:‘我跟你们说,发完工资也是签离职手续,不可能你们不签离职手续给发工资,这是两个,只能选一,没有选二,你们觉得就这样待着就待着。’”2016年1月19日第三段录音证据涵盖以下内容:“……程梓航:‘老汪桌子上的仲裁书已经好几份了,他现在就是虱子多了不怕痒,我现在就是劝大家把今天把工资结了咱们就走,以后有什么问题咱春节后可以去劳动仲裁去仲裁。’……”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显示2015年11月25日发放的2015年10月份工资为5012元,被告认可未发放该期间工资,系因原告个人原因未上班而未发放,并提交了公司刷卡记录表,其余员工均上班而被告未上班,不可能是公司放假引起的。另外,被告提交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内容显示原告系自动辞职,解除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并确认被告未拖欠工资,福利及其他应付款项,无任何劳动纠纷。并承诺离职后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一切补偿、赔偿要求,不与公司产生任何纠纷。被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9日因原告申请辞职而解除;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9日解除。原告认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但主张系被胁迫签署,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若本案无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属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情形,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录音、刷卡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扣发原告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但对于扣发原因各执一词。根据证据规则,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茶和天下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刷卡记录表,证明公司其他员工在2015年10月正常出勤,公司未放长假及原告因个人原因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但该考勤表中除显示原告在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期间存在未打卡的情况外,陈静、刘金桐、何成、秦春龙、于静、沈金成等均存在在上述期间未打卡的情况。原告主张其在上述期间未打卡的原因在于因其不同意转岗,故茶和天下网络公司安排其放假待岗。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录音证据。据此,

本院认为茶和天下公司存在安排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转岗,如不转岗即安排放假等公司通知再来上班的行为。故茶和天下公司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应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期间的工资,原告主张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之诉讼请求,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岗位为客服部主管,并约定了工作内容,被告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原告拒绝,双方就调岗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要求原告无法接受调岗就离职,原告签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虽然离职原因载明系原告自动离职,但不影响双方在本质上形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应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若本案无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属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情形,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由本院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杜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二千九百四十二元五角;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杜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杜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杜磊负担二元(已交纳),被告茶和天下(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代理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