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大同,被执行人余福寿,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建阳市,被执行人吴美玉,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关于杨海涛申请执行余福寿、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