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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801号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张中涛,黄朝霞,徐小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法定代表人:刘锋。

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忠心。

被执行人:徐忠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中涛,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黄朝霞,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徐小芹,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张中涛、黄朝霞、徐小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抵押于申请人处,短期内暂难以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