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侯天荣。
申请执行人:侯玉玲。
申请执行人:侯志鹏。
被执行人:李永平。
被执行人:庞菊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天荣、侯玉玲、侯志鹏与被执行人李永平、庞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永平、庞菊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栗飞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