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61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现已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