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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611号

朱某与吕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61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现已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