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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执97号

李白英与娄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白英,娄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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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白英,女。被执行人娄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白英申请娄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案由一案,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23行初5号行政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23行初5号行政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