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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467号

熊某、古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某,古某,广东省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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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

被执行人:古某、广东省某公司本院受理的熊某与古某、广东省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在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57号仲裁裁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广东省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秦 琦

代理

审判员  陈锦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