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
被执行人:古某、广东省某公司本院受理的熊某与古某、广东省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在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57号仲裁裁决书中,现被执行人广东省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秦 琦
代理
审判员 陈锦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