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50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民居委会,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天府花园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贵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华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奇禄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民居委会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静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