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30号
原告:罗佳,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华、陈凯迪,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时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陈小辉,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罗佳与被告罗时军、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华、陈凯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时军、陈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佳诉称,我与罗时军是同乡。2015年3月份,罗时军我借款,我于2015年3月16日、3月25日分别向罗时军转款200万元、150万元,共计350万元,双方约定按3%每月支付利息。2015年4月16日、6月16日,罗时军分别归还借款本金175万元、10万元,此后未再还款。罗时军与陈小辉是夫妻,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罗时军、陈小辉返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2%每月计算)。被告罗时军未答辩。被告陈小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罗时军与陈小辉原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28日登记离婚。2015年3月16日,罗时军先后向罗佳转款6万元、70万元,其中6万元转款备注为“200息”,70万元转款无备注。此后同日,罗佳向罗时军转款200万元,备注为“借款”。2015年3月17日、3月24日,罗时军分别向罗佳转款40万元、4.5万元,均无备注。2015年3月25日,罗佳先后向罗时军转款120万元、30万元,共计150万元,均备注为“借款”。2015年4月16日,罗时军先后向罗佳转款120万元、30万元、25万元、0.75万元,其中120万元备注为“还款”,其余无备注。2015年4月27日、5月18日、6月3日、6月16日,罗时军分别向罗佳转款4.5万元、0.75万元、4.5万元、10万元,均无备注。庭审中,罗佳称,2016年3月16日、3月17日罗时军支付的70万元、40万元是归还之前的投标保证金110万元,与本案借款没有关联性;双方口头约定按3%每月支付利息,2015年3月24日的4.5万元、4月16日的0.75万元、4月27日的4.5万元、5月18日的0.75万元、6月3日的4.5万元都是支付的3月16日200万元借款的利息;2015年4月16日罗时军转款的120万元、30万元是归还的3月25日的借款本金;4月16日的25万元、6月16日的10万元是归还的3月16日200万元的借款本金。同时,罗佳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了QQ聊天记录1份(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0月16日),QQ聊天对方QQ号为87×××33、备注为重庆分公司罗时军,3月13日的聊天内容为:罗佳发送内容“在吗”,87×××33回复“在的,罗总,16号的110万没问题”、“下周一上午先打你110万元,周一下午有个标,需要200万,你这能打吗”、“好的,共220万,老板自己打20,我们这打200,11点之前打”、“能打吗,能打我马上让他们打利息过来”,罗佳回复“可以”、“要多久的”,87×××33回复“快的话半个月,慢了就25天左右”、“不超过一个月”;3月16日的聊天纪录显示:87×××33发送内容“利息打给你了,我先转70万给你,等会在转40万给你”、“剩余40过一个小时,正在银行办,10点左右,你这要打200万过来哟,下午开标,打晚了,来不及”,罗佳回复“嗯”;3月23日聊天内容为:87×××33回复发送内容“25号有笔保证金要打,50万一家,你这可以打几家?”、“只剩3家,有一家让他们自己打”、“你打几家”,罗佳回复“嗯”、“一起打”,87×××33回复“那你打150万,3家吧”、“明天我打利息给你”,罗佳回复“什么时候出”,87×××33回复“25号”、“我下午打利息给你”,罗佳回复“好”;3月25日聊天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罗总,150万10点之前能打过来不?”,罗佳回复“嗯”、“先转给你120万”、“还有30万,没到我这边”,87×××33回复“好的”、“收到”,罗佳回复“还差30,中午转给你行吗”,87×××33回复“好的”、“下午3点之前嘛”,罗佳回复“嗯”;4月14日聊天内容为:罗佳发送内容“保证金明天到期”,87×××33回复“好的”;4月15日聊天记录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在催他们”、“稍等会”、“今日等会打120给你,剩余80万,明天上午,德行吗”,罗佳回复“嗯”,87×××33回复“很多人在外面开标,没回来”,罗佳回复“明天一早退给我,早点退,我还要转给别人”,87×××33回复“好”;4月16日聊天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我先打120万给你,剩余的上午,我怕我不在办公室,所以先转给你”,罗佳回复“80万什么时候转”,87×××33回复“中午”,87×××33回复“今天打给你,下午能打出50万,明天打50万,合计100万,能打的出来吗,我自己也在投个项目,缺保证金”,罗佳回复“我给你问下朋友”……,“都转不出来”、“退出来了吗”,87×××33回复“还没到我卡”、“稍等一下”、“到了30,我马上转给你,还有的等一下”、“还有50必须收回吗?”,罗佳回复“嗯”、“要用的”,87×××33回复“到了25,还差25”、“在催”、“确实这边催起是有点恼火,有一家中标了,保证金退的慢,都是投标老板自己垫起还的”、“和那边说一下嘛,200万都还了175了,剩余25就在放一下”,罗佳回复“要多久呢”,87×××33回复“下个月还上”;4月27日聊天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这边说今天找关系先退”、“超出的2天打利息给你”;4月29日聊天内容为:罗佳发送内容“今天还是明天退”、“这个囔个说嘛,交易中心有时候超期很正常呀,投标的都知道”……“这个是他们多虑了,重庆今年开始是有点退的慢,这个他们完全放心呀,我都还有一个500万的项目在中佳的,打给我的钱,只认我就可以了,即使交易中心没退,我也会负责打还你们呀”、“不用担心”、“去年每个月几百万都合作过,况且现在才175万”;5月18日聊天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稍微晚点打给你”,罗佳回复“什么情况”,87×××33回复“交易中心脱着的”,罗佳回复“利息先转过来”,87×××33回复“好的,先打25的利息给你”;6月16日聊天内容为:87×××33发送内容“打了10万给你,还有15万稍后一下”,罗佳回复“你退的是25日的20万吧”、“我大伯那边要的是3月25日的那笔”,87×××33回复“晕,搞头搞糊涂了,反正你们看着收嘛,哪一笔都可以”,罗佳回复“他是150万那个”、“还有15万,请退一下”,87×××33回复“在联系,稍后”。上述事实,有银行明细、婚姻登记情况、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佳举示的QQ聊天记录和其与罗时军之间的转账往来相互对应,本院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罗时军在QQ聊天中明确其于3月16日、3月17日向罗佳转款的70万元、40万元是归还的之前的110万元,罗佳有关该两笔转款的陈述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罗佳于3月16日、3月25日向罗时军的转款均备注为“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从QQ聊天记录及双方转款时间、金额来看,双方存在借款期限1个月、按3%每月支付利息的约定,而且罗时军3月16日向罗佳转款的6万元是提前支付的3月16日200万元的利息、3月24日向罗佳转款的4.5万元是提前支付的3月25日150万元的利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确认3月16日实际出借金额为294万元、3月25日实际出借金额为145.5万元。根据双方QQ聊天内容,4月16日罗时军向罗佳支付的120万元、30万元、25万元、0.75万元均是归还的3月16日的借款,4月27日罗时军向罗佳支付的4.5万元是归还的3月25日的借款,5月18日罗时军向罗佳支付的0.75万元是归还的3月16日尚欠的借款,6月3日罗时军向罗佳支付的4.5万元是归还的3月25日的借款,6月16日罗时军向罗佳支付的10万元是归还的3月25日的借款本金。关于3月16日的借款,依照双方约定,截至2015年4月16日罗时军应向罗佳返还3月16日借款本金194万元并支付利息5.82万元(194万元×3%),罗时军于4月16日实际支付175.75万元,故截至2015年4月17日罗时军尚欠借款本金24.07万元;依照双方约定,截至2015年5月18日罗时军应向罗佳支付利息7702.40元(24.07万元×3%÷30天×32天),罗佳实际支付0.75万元,故截至2015年5月19日罗时军尚欠借款本金24.07万元。关于3月25日的借款,依照双方约定,截至2015年4月27日罗时军应向罗佳支付利息48015元(145.5万元×3%+145.5万元×3%÷30天×3天),罗时军实际支付4.5万元,故截至2015年5月19日罗时军尚欠借款本金145.5万元、利息3015元;截至2015年5月18日罗时军应向罗佳支付利息30555元(145.5万元×3%÷30天×21天,罗时军实际支付4.5万元,故截至2015年5月19日罗时军尚欠借款本金1443570元;2015年6月16日罗时军向罗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故截至2015年6月17日罗时军尚欠罗佳借款本金1343570元。综上,罗时军尚欠罗佳借款本金1584270元,故对罗佳要求罗时军返还借款本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实际尚欠借款本金1574270元予以支持。对罗佳要求罗时军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以下方式予以支持:以24.0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4357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134357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2%每月计算。罗时军与陈小辉是夫妻,前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QQ聊天记录显示,前述借款系用于向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未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故对罗佳有关借款属二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罗佳据此要求陈小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佳返还借款本金1574270元;
二、被告罗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佳支付利息(以24.0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4357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134357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2%每月计算);
三、驳回原告罗佳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罗时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莲
代理
审判员 李 韶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宁芸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