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948号
原告:何晓娇,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霞,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娇与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利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