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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59号之一

陈映晖、李晓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映晖,李晓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映晖,男,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李晓白,男,住安徽省金寨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晓白现有资产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执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孟 平助理

审判员  李理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