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宏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经过商议后,以被告人史某某的身份证等资料向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区支行申领卡号为6259980000186229的贷记卡一张。同年8月13日起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5年9月26日共透支本金99950.56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偿还银行所有本息。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史某某申请办卡提供的身份及信用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帐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催收信息记录、催收通知书及催收回执、银行还款存款回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指认照片;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已向中国农业银行退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春萍
人民陪审员 王道云
人民陪审员 高翠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文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