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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4228号

原告周婷与被告张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婷,张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228号

原告:周婷,女。

被告:张玉洁,女。

原告周婷与被告张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周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婷负担

审判员 肖 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