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228号
原告:周婷,女。
被告:张玉洁,女。
原告周婷与被告张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周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婷负担
审判员 肖 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伟兰 微信公众号“”
原告周婷与被告张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228号
原告:周婷,女。
被告:张玉洁,女。
原告周婷与被告张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周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婷负担
审判员 肖 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