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226号原告王友川,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肥西县。被告张德前,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址:肥西县。
原告王友川诉被告张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友川负担。
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六九月一日
书记员 毕书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