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909号
原告:陈哲。
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藩霖,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国新。
被告:徐玲姬。
原告陈哲与被告付国新、徐玲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陈哲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59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哲的委托代理人王藩霖、被告徐玲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国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付国新认识,被告付国新与被告徐玲姬系夫妻关系。被告付国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用钱,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催讨未果。故原告陈哲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徐玲姬辩称:起诉的债务是赌博的债务,应依法予以驳回。付国新跟陈星星一起沉迷赌博,欠外债高达一、两百万元。徐玲姬原先并不知情,后来多人拦在其楼下才知晓付国新有赌博恶习。付国新让徐玲姬拿钱,不然要没命。6月底7月初付国新有密集借款,不符合常理,明显是赌债。付国新原先在天台顺丰速运上班,后来徐玲姬生孩子,付国新就转到临海顺丰上班。
一、两个月后,付国新说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辞职后就一直没有工作。徐玲姬不认识原告,借条也没有出借人,故有质疑。打电话给陈哲,陈哲表示具体借款不知情。付国新已负债出逃,徐玲姬也向公安报案寻找付国新。付国新没有一分钱用于家庭开支,都是徐玲姬承担家庭开支。与付国新是法律婚姻关系,没有事实婚姻,坐月子期间付国新也只回来一次。被告付国新未作答辩。原告陈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付国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徐玲姬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对被告付国新有无向原告陈哲借款不清楚,也不认识付国新的字,借条上也没有陈哲的名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无异议。被告徐玲姬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录音资料4份,拟证明借款是高利贷,是付国新赌博款的事实。2.付国新书写的清单复印件1份、付国新书写的借条复印件8张、截图打印件1组,拟证明付国新密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原告陈哲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录音材料的三性均有异议,跟本案无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的手机号码,原告说接到过电话,但讲什么记不清。与戴百康、徐义(化名胡如意)的聊天,双方真实身份不得而知,一方面不排除存在双方配合故意宣称付国新借款用于赌债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另一方面,付国新与他人的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用于赌博。且徐玲姬与徐义录音内容里讲到,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买房,首付几万是付国新父母出的,其他40万首付都是银行贷款的,徐玲姬本人讲到如果房子不是首付问银行借款,债务也没那么重(录音为时长1小时27分的13分30秒处),每个月首付的钱就要还6500元,再加首付之外的银行分期贷款,称他压力很大,他姐妹都没帮他,宁可到外面去借,也不问家里要钱(录音为时长1小时27分的15分15秒处)……所以说付国新借款并非用于赌博。与徐义的录音中讲到家里装修需要大笔钱,徐义说付国新借钱是家里装修用的(录音为时长47分的1分10秒处),并非说用于赌博。徐玲姬所整理的录音记录,包括徐玲姬与陈哲的录音,根本不是被录音人在该次对话过程中本来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断章取义且所列的对话内容不准确完整。并且,在陈哲的录音中,陈哲明确表明是自己钱借给被告,是通过别人介绍借钱给被告付国新的,并不是像被告徐玲姬翻译的原告对借钱不清楚。因此,对录音和录音记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异议。证据2中清单是复印件,无法证明是付国新本人书写,对三性君有异议。清单是被告单方出具,可变性很大,具有随意性,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借款用于赌债。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付国新与他人存在债务,与本案无关,债务多并不能证明借款就是用于赌博。更何况两被告购置房屋,首付都是问银行借的,付国新欠下那么多债务也是情有可原的,并不是用于赌博。对“1@1小胖”聊天短信的三性有异议。“137××××0717”机主是否是付国新另案债主,不得而知,就算与另案有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对“鱼一只”聊天记录的三性有异议,不清楚聊天双方到底是谁,与本案无关。对“百康6万137××××8777”、“1@6车胡如133××××9555”、“啊哲159××××6191”手机号码截图的三性有异议,机主身份不清,与本案无关。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徐玲姬对被告付国新的借款事实以及是否系付国新出具的借条均有异议,表示不清楚,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尽管借条上未载明债权人,但被告徐玲姬亦未就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相反的证据。鉴于原告为借条持有人,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徐玲姬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玲姬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中的截图打印件,被告徐玲姬未提供录音资料相对方和截图相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且对方均未到庭作证,无法核实内容真实性,结合录音与截图的内容亦无法查明原告陈哲出借的款项系高利贷以及本案借款用于被告付国新个人赌博债务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被告徐玲姬提交的证据2中的清单和借条复印件,因被告徐玲姬未提交借条原件,且被告徐玲姬未提交其它可以证明被告付国新借款用于赌博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徐玲姬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付国新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已向被告付国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付国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原告陈哲与被告付国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原告催讨,被告付国新仍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徐玲姬与被告付国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徐玲姬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徐玲姬提出其对被告付国新向原告借款不知情,借条不是被告付国新所出具,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徐玲姬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徐玲姬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陈哲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付国新、徐玲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付国新、徐玲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
审判员 翟玲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