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289号
原告:郭玉东,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霍城县莫乎尔63团胜利东路南2巷1号。
被告:孙其跃,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个体,现住伊宁市合作区吉林路625号11号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张焱,伊犁州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南环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东诉被告孙其跃、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东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郭玉东承担。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董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