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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238号

郑立刚、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立刚,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刚,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9196室。法定代表人朱朝阳。保证人朱朝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弄堂*号。

原告郑立刚与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郑立刚工资人民币49645元,其中9929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4893.50元于2016年7月31前支付,余款24822.5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对全部工资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朱朝阳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提供了信用担保。现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保证人朱朝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