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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字第1347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张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张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骅,男,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红英,女,汉族。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3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丽霞

人民陪审员  戚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季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