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骅,男,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红英,女,汉族。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3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丽霞
人民陪审员 戚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季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