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45号
原告:黄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升,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飞,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古日新,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古月芳,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古日全,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古日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古日雄,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黄强与被告古日新、古月芳、古日全、古日光、古日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日新、古月芳、古日全、古日光、古日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古日新、古月芳、古日全、古日光、古日雄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对被告古日新、古月芳、古日全、古日光、古日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以及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黄强负担。余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强。
审 判 长 刘 胜
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
人民陪审员 梁 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献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