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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966号

孙兆辉、赵丽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66号孙兆云诉孙兆辉、赵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26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兆辉、赵丽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兆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兆辉、赵丽霞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9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兆云如发现孙兆辉、赵丽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锡宽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