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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字953、1418、1481、1480、1456号

王允翱、周亚松等与汪小龙、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允翱,周亚松,汪绪祥,胡士国,田新年,汪小龙,张梅,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字953、1418、1481、1480、1456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翱,男,1963年1月2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周亚松,男,1989年7月12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阜阳。

申请执行人:汪绪祥,男,1972年5月18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胡士国,男,1971年1月2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田新年,男,1981年5月10日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汪小龙。

被执行人:张梅,女,1976年3月27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六安市皋城文武学校,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48619001-8.

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校校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五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汪小龙及其配偶张梅在安徽小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为叁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股权,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并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2、查封被执行人汪小龙、张梅所有的安徽小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如房屋、竹、树、盆景等。3、被执行人汪小龙、张梅如需出售安徽小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必须向本院申报,所售款必须交于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付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