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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1559-2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文明,朱绪华,崔希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55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文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朱绪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崔希滨,男,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文明、朱绪华、崔希滨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