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55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文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朱绪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崔希滨,男,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文明、朱绪华、崔希滨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