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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476-3号

石翠悦、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翠悦,王晓明,赵艳红,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76-3号申请执行人石翠悦,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艳红,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五经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翠悦申请邢台万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作出(2016)冀0503执476号的裁定,查封了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证号为预售证第0933号的万峰大酒店综合开发二期3号楼商8号房产,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证号为预售证第0933号的万峰大酒店综合开发二期3号楼商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