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珍,女。被执行人黄湘云,女。被执行人徐民,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刘凤珍申请黄湘云、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30号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湘云、徐民应支付申请人刘凤珍案款818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1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湘云;徐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黄加寿
审判员 曾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