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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89号

刘凤珍、黄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珍,黄湘云,徐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珍,女。被执行人黄湘云,女。被执行人徐民,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刘凤珍申请黄湘云、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30号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湘云、徐民应支付申请人刘凤珍案款818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1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湘云;徐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黄加寿

审判员  曾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