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574号原告米坤,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代彦,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江涛,男,36岁,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襄阳乐的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瑞源纺织公司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坤和被告代彦、江涛,第三人襄阳乐的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坤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彦、江涛和第三人襄阳乐的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坤撤回对被告代彦、江涛和第三人襄阳乐的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米坤负担。
审判员 荣雯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聂焱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