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被执行人苏州金广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翠霞。被执行人肖建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广丰贸易有限公司、魏翠霞、肖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因被执行人苏州金广丰贸易有限公司、魏翠霞、肖建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10694782.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金广丰贸易有限公司、魏翠霞、肖建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694782.29元(含本案执行费7801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