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陈少武,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泗海,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陈少武与被告陈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陈少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元,由原告陈少武负担。
审 判 长 沈少辉
审 判 员 林桂才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