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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017号之一

陈少武与陈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少武,陈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陈少武,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泗海,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陈少武与被告陈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陈少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元,由原告陈少武负担。

审 判 长  沈少辉

审 判 员  林桂才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