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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937号

庄坤洪、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坤洪,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庄坤洪,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曾亚建,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方侨龙,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陈东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