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047号
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
被告:吴明进。
被告:黄桥。
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进、黄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明进、黄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