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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罗贵与被执行人聂守信、聂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贵,聂守信,聂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罗贵,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聂守信,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聂炎,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罗贵与被申请执行聂守信、聂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贵以被申请执行人聂守信、聂炎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