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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2791号

陈明与杨秀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杨秀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791号

原告:陈明,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重庆市巫山县037。

委托代理人:魏初军,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秀彪,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永顺县湖北省永顺县会17。

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4413222L。

法定代表人:胡有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8504823T。

负责人:段立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明诉被告杨秀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陈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秀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对被告杨秀彪、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大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计币1173.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

审 判 员 易绪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黄玉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