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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536号

王凡与张成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凡,张成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凡,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被执行人张成晨,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申请执行人王凡与被执行人张成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晨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