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37号
申请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宪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崔津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