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王某乙,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5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修仓
代理
审判员 田蓉艳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胥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