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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王某乙,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5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修仓

代理

审判员  田蓉艳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胥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