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103号
申请人:陈某,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伊某,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伊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伊某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茶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审���员卢峰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铁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