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255号
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江。
原告倪映红诉被告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倪映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映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