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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255号

倪映红与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倪映红,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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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255号

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26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江。

原告倪映红诉被告淮安奈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倪映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映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