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7310号

吴迪与张翠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迪,张翠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7310号

原告:吴迪。

被告:张翠枝。

原告吴迪与被告张翠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迪,被告张翠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30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开区××马路××里××号房屋。后被告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合同解除协议。被告承诺在2016年4月21日前给付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95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给付原告64300元后,剩余307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张翠枝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因其有经济困难,只能分期每月给付原告600元,直至全款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张翠枝承认原告吴迪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就合同解除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承诺如期给付原告违约金。其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翠枝给付原告吴迪违约金3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徐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