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3执99号

李成梅与赵宝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梅,赵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99号

申请人:李成梅,女,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赵宝龙,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成梅与被执行人赵宝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赵宝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宝龙无任何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宝龙去向不明,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卢峰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铁永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