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爱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东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覃权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东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覃权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国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工业大道中陆工业区二栋5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王朝刚。
上诉人柳州市爱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柳州市爱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州市爱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州市爱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