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彭云华被执行人李文龙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彭云华申请李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李文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路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