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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265号

晏荣娟与刘成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荣娟,刘成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265号申请人晏荣娟,女,汉族,1980年5月1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刘成豹,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晏荣娟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豹到期债权56000元【(2015)宿中执字第0156号】,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成豹到期债权56000元【(2015)宿中执字第0156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80元,由艳荣娟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晓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