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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293号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祖金、邓香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祖金,邓香妹,陈为全,陈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93号申请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孟真,该社西兰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陈祖金,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邓香妹,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为全,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祯荣,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祖金、邓香妹、陈为全、陈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祖金、邓香妹、陈为全、陈祯荣应偿还申请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75‰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祖金、邓香妹、陈为全、陈祯荣未自动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均无其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且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2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