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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54号

黄爱平、徐彦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爱平,徐彦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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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54号���请执行人:黄爱平,男。

被执行人:徐彦皮,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黄爱平申请徐彦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2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徐彦皮应支付申请人黄爱平案款42089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4208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彦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陪审员  刘俊良陪审员  蔡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