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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79号之一

李帅强与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帅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79号之一原告李帅强,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119号16号楼附34号。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惠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强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大海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诗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