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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826号

郑兰绸、黄兰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兰绸,黄兰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郑兰绸,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黄兰灼,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兰绸与被执行人黄兰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7号(东湖天地)1幢1204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223438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伏棉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