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02月20日生,汉族,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71400元及过户,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71400元及过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某的“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余某,因被执行人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余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超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曹 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