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蔺景祥,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暖泉三委*组。委托代理人张敏,男,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法定代表人赵玉金,矿长。本院在执行蔺景祥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鸡劳人仲字(2015)第2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应给付申请人蔺景祥劳动报酬54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蔺景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吉涛
审判员 :刘子坤
审判员 :赵成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