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1359号

王少红与张新甫、张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少红,张新甫,张建立,温占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359号原告王少红,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杰、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新甫,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建立,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温占卫,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个体户,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李磊磊,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少红诉被告张新甫、张建立、温占卫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建立、温占卫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红撤回对张建立、温占卫起诉。

审 判 长  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史明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