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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398号

深圳市利豪捷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国君、深圳市金星源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利豪捷科技有限公司,韩国君,深圳市金星源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星源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98号原告深圳市利豪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恒珠三路6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韩国君,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金星源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路126号卓越城二期B栋702-703。法定代表人夏亚泽。被告深圳市金星源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三栋四楼。负责人潘云鹏。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0728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此提供了担保,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5792985.68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5792985.6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洪  英  利

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嘉  欣

书 记 员 王东东(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