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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912号之一

柳州市双成铸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双成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双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法定代表人:雷镇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西鹅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柳仲案裁字第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提请仲裁时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在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进行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市顺吾机械有限公司在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戴卫云 来源:百度“”